(2015)甬宁民初字第1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周光辉与王丽丽、王伟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光辉,王丽丽,王伟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拟稿纸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宁民初字第1416号原告:周光辉,农民。委托代理人:吴璇岚,浙江步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丽丽,农民。被告:王伟镇,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光辉与被告王丽丽、王伟镇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光辉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丽丽、王伟镇的起诉。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周光辉要求撤回对被告王丽丽、王伟镇的起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光辉撤回对被告王丽丽、王伟镇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281元,减半收取4640.5元,由原告周光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林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章灵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