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襄民初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常青枝诉武克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青枝,武克芬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襄民初字第601号原告常青枝,女,委托代理人曹利霞,被告武克芬,男原告常某某诉被告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曹利霞、被告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短暂相处之后于2011年4月28日登记结婚,于当年农历5月举办结婚仪式,同年农历10月生育一子,名叫武某甲。结婚之初双方感情尚可,但在一年以后便常因家庭琐事而起争执,被告对原告甚至还有家庭暴力。被告对原告及孩子未尽到应有的责任,其收入也未补贴家用,导致原告独自照顾孩子和承担家庭开销,并阻碍原告对父母尽赡养义务。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现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及债务。被告辩称,原告说我不顾家庭及家庭暴力不是事实。我不同意离婚,因为孩子现在还小,希望再给我一次机会。我因为工作忙,对家庭有照顾不到的地方,我以后会改正。原告在庭审中出示了电视台“小郭跑腿”节目视频光盘,证明双方的家庭矛盾;还出示了金额为2万元的借据一张及赵马山证人证言,证明原告向他人借款用于生活。被告对节目视频予以认可,但对原告借款2万元的事实不予认可。被告在庭审中出示了其工资明细,证明原告取钱开支情况,没有限制原告经济。原告对此予以否认,认为以前是原被告共同取钱开支。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4月28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被告系初婚,双方婚后于2011年10月31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武某甲。结婚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随后便常因家庭琐事而起争执。原告认为被告对家庭不尽责任,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表示今后自己会努力改变自身的毛病,为了孩子和家庭完整,希望原告能给自己一次机会。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结婚,并育有一子,应已有一定感情基础。虽然原被告生活中有些许矛盾,但双方应悉心维护,多给予对方一些关心和谅解,原、被告应珍惜自己的夫妻感情,共同维系已建立起的家庭,对离婚应持谨慎态度,加强沟通交流,双方和好是有可能的。并且孩子尚且年幼亦需要父母的关心和呵护,需要一个和睦完整的家庭。被告表示愿意积极努力创造好的生活,改正自己的毛病,为给双方一个改善夫妻关系、化解矛盾的机会和时间,考虑孩子健康成长的环境,也给被告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双方以暂不离婚,以观后效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常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常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秀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焦燕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