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5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游佳斌、赖玉文等冻结、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游佳斌,赖玉文,黄镇荣,赖金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576-2号申请执行人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和县小溪镇北环路**号。法定代表人周新国,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周琛辉、张连盛被执行人游佳斌,男,196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被执行人赖玉文,女,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被执行人黄镇荣,男,196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和县。被执行人赖金发,男,195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和县。申请执行人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被执行人游佳斌、赖玉文、黄镇荣、赖金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赖金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赖金发所有的银行存款2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春福审 判 员 朱杰光代理审判员 朱小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卢琳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