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孝民初字第1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和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孝民初字第1316号原告和某,孝义市兑镇镇水峪煤矿居民。被告郭某,孝义市兑镇镇水峪煤矿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和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和某于2015年8月17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和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辉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余艳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