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民一初字第1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刘在江与吴允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在江,吴允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民一初字第1489号原告:刘在江。被告:吴允增。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在江诉被告吴允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诉讼标的额为14万元,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将被告吴允增所有的银行存款16万元予以冻结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原告以刘秀芳所有的茌字第016728号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吴允增所有的银行存款16万元予以冻结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二、将刘秀芳所有的茌字第016728号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邢 成审判员 肖凤芝审判员 单维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