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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忻府执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明与被执行人高平同居关系子女扶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明,高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忻府执字第263号申请执行人胡明,男,1983年12月7日,汉族,山西省偏关县人。被执行人高平,女,1984年11月19日生,汉族,山西省偏关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明与被执行人高平同居关系子女扶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高平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平银行账户存款98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全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常美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