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执行字第12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李先锋与东方家园(厦门)建材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行字第1206-1号申请执行人李先锋,男,汉族,1975年1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被执行人东方家园(厦门)建材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长浩路6号。法定代表人关有民,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先锋与被执行人东方家园(厦门)建材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3)湖民初字第31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房产及银行账户,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3)湖民初字第31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欧海审判员江向洋审判员唐雪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罗益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