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法执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郭海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海,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桃法执字第128号申请执行人郭海,男,1965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勃利县。被执行人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英志,职务总经理。七台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七劳人仲字(2014)第74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海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领取债权凭证。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申请人的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七劳人仲字(2014)第745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可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三、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卜 利执行员 管 颖执行员 孙 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姜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