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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宾执字第6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廖友华与尹敏健康权纠纷一案划拨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友华,尹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宾执字第639-2号申请执行人廖友华,女,汉族,1966年1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尹敏,女,汉族,1982年7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宜宾民初字第226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尹敏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固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 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