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09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孙兆良与周光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兆良,周光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0965号原告:孙兆良,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周光锐,男,198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兆良诉被告周光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兆良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兆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孙兆良负担。审判员 李国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君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