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营执字第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李海涛与邓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营执字第697号申请执行人李海涛。被执行人邓镔。申请执行人李海涛与被执行人邓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营民初字第14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邓镔在营山县大庙乡财政所应领取的工资收入予以扣留,期限为一年,自2015年8月17日起至2016年8月16日止,由营山县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提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清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