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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营执字第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李海涛与邓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营执字第697号申请执行人李海涛。被执行人邓镔。申请执行人李海涛与被执行人邓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营民初字第14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邓镔在营山县大庙乡财政所应领取的工资收入予以扣留,期限为一年,自2015年8月17日起至2016年8月16日止,由营山县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提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清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