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初字第6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天津融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窦晓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6856号原告天津融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时代奥城广场C6写字楼3层。法定代表人王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岳琨,该公司法务。被告窦晓琳。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融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窦晓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融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融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融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范金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