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民初字第1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孙××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times,赵×&times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1219号原告孙××。委托代理人王建伟,天津市蓟县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原告孙××负担。审判员 焦勇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孟庆龙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