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宝民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陈泽铭与陈永昌、陈爱芹、陈兴、陈素芹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泽铭,陈永昌,陈爱芹,陈兴,陈素芹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宝民初字第214号原告陈泽铭,男,199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刁德飞,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永昌,男,193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陈爱芹,女,195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陈兴,男,196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朱相海、杨随良,安阳市北关区解放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素芹,女,196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受理原告陈泽铭诉被告陈永昌、陈爱芹、陈兴、陈素芹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原告陈泽铭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泽铭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泽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泽铭负担。审 判 员 晁 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许新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