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青岛信邦典当有限公司与王义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信邦典当有限公司,王义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784号申请执行人青岛信邦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毅。被执行人王义祥。申请执行人青岛信邦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义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市中公证处于2015年1月9日作出的(2014)青市中证经字第001930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500000元、利息及诉讼执行费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青岛市市北区桦川四路3号2单元301户房屋后,再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处置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青岛市市中公证处作出的(2014)青市中证经字第001930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良审判员 王玉华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邹佩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