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碑民初字第02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宁忠诉被告陕西鑫石宝玉石首饰检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宁忠,陕西鑫石宝玉石首饰检测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碑民初字第02783号原告:张宁忠,男,196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鑫石宝玉石首饰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雁塔路北段8号1幢1单元10103室。法定代表人:鲁新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凯,男,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宁忠诉被告陕西鑫石宝玉石首饰检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宁忠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宁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宁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贾曼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文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