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永商初字第2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与周红霞、梅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周红霞,梅飞,梅琛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294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法定代表人:张若平。被告:周红霞。被告:梅飞。被告:梅琛琛。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被告周红霞、梅飞、梅琛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未按时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胡悠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陈琍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