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2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卢国林与李志明、董丽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629号原告:卢国林。被告:李志明。被告:董丽芹。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国林诉被告李志明、董丽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国林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国林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国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05元由原告卢国林负担。审判员庞亭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陈宇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