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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2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卢国林与李志明、董丽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629号原告:卢国林。被告:李志明。被告:董丽芹。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国林诉被告李志明、董丽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国林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国林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国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05元由原告卢国林负担。审判员庞亭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陈宇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