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扬江宜民初字第00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马惠永与彭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惠永,彭玉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江宜民初字第00451号原告马惠永。委托代理人祁元祥,扬州市江都区离退休法院工作者协会法律服务部法律工作者。被告彭玉春。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惠永与被告彭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惠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惠永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合理处置,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惠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940元,由原告马惠永负担。审 判 长  陆 兵代理审判员  胡买梅人民陪审员  陈晓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