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峄民初字第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王明君与马全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峄民初字第808号原告王明君,男,1973年2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马全平,男,1972年8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君与被告马全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明君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280元,共计430元,由原告王明君负担。审判员 王亚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守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