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密执字第7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郭秀萍与张建锋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秀萍,张建锋,孟晓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密执字第780-1号申请执行人郭秀萍,女,汉族。被执行人张建锋,男,汉族。被执行人孟晓霞,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新密民二初字第422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郭秀萍诉张建锋、孟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分别于2014年3月11日、2014年7月25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建锋、孟晓霞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军审判员 李江海审判员 秦晓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伟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