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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许民终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田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某,王某,黄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民终字第8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某,男。委托代理人高金涛,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梁东丽,河南汉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男。上诉人田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长葛市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028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2015年5月15日,长葛市人民法院向上诉人田某送达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预交上诉费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经审查核实,上诉人田某至今没有缴纳上诉费,也没有向本院提出缓交或者免交上诉费的相关证据。2015年7月29日本院再次明确告知田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于2015年8月5日前缴纳上诉费以及逾期不交上诉费按撤回上诉处理的法律后果,田某仍然没有缴纳。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田某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信宏敏代理审判员  彭志勇代理审判员  段明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付艳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