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隆昌民初字第1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梁春雨诉罗贵懋健康权纠纷案(2015)隆昌民初字第1228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春雨,罗贵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昌民初字第1228号原告梁春雨,女,2003年4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村民。法定代理人刘忠芬,女,197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村民。被告罗贵懋(曾用名罗贵钦),男,196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春雨诉被告罗贵懋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春雨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春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春雨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00元,有原告梁春雨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吴 莲审 判 员  曾建军人民陪审员  唐际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