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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民初字第2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永桥与吴佰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桥,吴佰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民初字第2793号原告:李永桥。委托代理人:俞柳娜,浙江海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佰年。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阳明西路***号*楼**楼。代表人:章莉萍,该支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桥诉被告吴佰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李永桥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 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阮亚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