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09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林秋妹、黄红花、钟靖翔与杨先将、安徽裕鹏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秋妹,黄红花,钟靖翔,杨先将,安徽裕鹏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0993号原告:林秋妹,女,1933年8月出生,汉族,浙江省临海市人,住浙江省临海市。原告:黄红花,女,1971年5月出生,汉族,江苏省高淳县人,住浙江省临海市。原告:钟靖翔,女,1995年1月出生,汉族,浙江省临海市人,住浙江省临海市。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姚家果,安徽智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先将,男,1975年3月出生,汉族,安徽省六安市人,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安徽裕鹏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法定代表人:马德银,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庆贤,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林秋妹、黄红花、钟靖翔与被告杨先将、安徽裕鹏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郁 莉审 判 员 吴玉锋人民陪审员 张 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皋丰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