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潘民一初字第01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杨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1758号原告:杨某,女,1973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苏某,男,197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方桂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顾晓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