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执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葫芦岛华远化工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与长春大成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葫芦岛华远化工机械装备有限公司,长春大成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宽执字第217号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华远化工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经济开发区北港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杨春辉,经理。被执行人长春大成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开发区玉米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贵成,经理。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华远化工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宽民初字第113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对被执行人长春大成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予以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经司法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宽民初字第113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春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