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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1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8-31

案件名称

刁某飞与佟某才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亚飞,佟纯才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1483号原告:刁亚飞,男,198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王铸,安徽王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佟纯才,男,197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韩瑞,(系被告佟纯才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刁亚飞诉被告佟纯才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刁亚飞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刁亚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刁亚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刁亚飞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守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