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1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8-31
案件名称
刁某飞与佟某才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亚飞,佟纯才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1483号原告:刁亚飞,男,198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王铸,安徽王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佟纯才,男,197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韩瑞,(系被告佟纯才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刁亚飞诉被告佟纯才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刁亚飞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刁亚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刁亚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刁亚飞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守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