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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2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北京南海实业发展公司与北京超音波电器销售中心物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南海实业发展公司,北京超音波电器销售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218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南海实业发展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卫星城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刘春梅,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超音波电器销售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号**号楼**层****室。法定代表人董斌,总经理。北京南海实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南海实业公司)与北京超音波电器销售中心(以下简称:超音波中心)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4)大民初字第48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南海实业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超音波电器中心协助办理京兴国用(2001出)字第05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的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依法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强制执行裁定书,要求办理京兴国用(2001出)字第05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的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大兴分局于2015年6月30日向我院发出关于商情完善协助执行事项的函,该函称京兴国用(2001出)字第05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的土地已被中国农业银行西城支行设置了抵押,故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本院已将该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因此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大民初字第4858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南海实业公司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银行设置的抵押解除后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超音波中心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潇代理审判员  马元凯代理审判员  刘恩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石英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