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崇民初字第005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徐国林与梁爱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国林,梁爱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00592-1号原告徐国林。被告梁爱川。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国林与被告梁爱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国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50元(己减半),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1550元,由原告徐国林负担。审 判 长  曹卫华代理审判员  周继鹏人民陪审员  马 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凤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