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江商初字第1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与邯郸市新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邯郸市新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江商初字第1181号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夏鑫。委托代理人章韵燕、沈宇锋,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邯郸市新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新堂。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邯郸市新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48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095元,由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