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中行终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皇姑分局与赵双林撤销行政处罚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皇姑分局,赵双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沈中行终字第4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皇姑分局,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法定代表人:杨凤翔,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培方,辽宁方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晨,该局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双林,男,196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委托代理人:夏文林,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皇姑分局诉被上诉人赵双林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5)和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行局皇姑分局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行局皇姑分局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行局皇姑分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自行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继东审 判 员 翟鸣飞代理审判员 刘雨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舒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