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陂民一特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康红兵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康红兵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黄陂民一特字第00020号申请人康红兵。申请人康红兵申请宣告刘润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刘润梅,系申请人康红兵之妻。申请人康红兵称:2013年6月8日,被申请人刘润梅因交通事故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治疗过程中出现癫痫等症状。刘润梅的损伤经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诊断为:1、颅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中-重度智能缺损);2、严重外伤性癫痫。结论为:可评定为三级伤残;目前一系列症状与交通事故大部分相关,交通事故所致的精神损害伤害因素参与度为83.3%。现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故申请宣告刘润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院依法委托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刘润梅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2015年3月6日,该鉴定所作出武精司鉴字(2015)第08306号鉴定意见书,结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刘润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陈思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鑫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