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安执字第6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王阳芳与房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阳芳,房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安执字第642-1号申请执行人王阳芳,女,生于1970年4月24日,住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房红,女,生于1973年12月1日,住广安市广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5)广安民初字第10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房红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予以扣划人民币1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苏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