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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安执字第6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王阳芳与房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阳芳,房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安执字第642-1号申请执行人王阳芳,女,生于1970年4月24日,住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房红,女,生于1973年12月1日,住广安市广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5)广安民初字第10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房红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予以扣划人民币1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苏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