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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06

案件名称

杨春光与赵荣鑫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光,赵荣鑫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670号原告:杨春光,男,汉族,1974年7月8日出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赵荣鑫,男,汉族,1995年6月1日出生,住辽宁省瓦房店市*。本院受理原告杨春光诉被告赵荣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春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春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即75元由原告杨春光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