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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简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顾彩云诉仲惟迅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简字第183号原告仲冉玥,住烟台开发区。法定代理人顾彩云。被告仲惟迅,住烟台开发区。原告顾某诉被告仲惟迅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法定代理人诉称,原告系被告的女儿,2008年原告的母亲顾某与被告因感情不和在本院的主持下调解离婚。但是约定每年被告给付原告抚育费4800元,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孩子上学费用的增加,该费用不能满足原告的消费。诉请判令:1、要求被告增加抚育费,从2015年1月1日开始至原告独立生活止,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育费1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被告仲惟迅的惟是竖心旁的惟,而诉状上写的是脚丝旁的维,被告仲惟迅作为诉讼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仲冉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退还原告仲冉玥。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忠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代)  姜庆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