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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01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戴某某与陈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1864号原告戴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陈某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戴某某诉陈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戴某某负担。审判员  任晓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