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01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戴某某与陈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1864号原告戴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陈某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戴某某诉陈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戴某某负担。审判员 任晓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