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执字第004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2015石执第0408-1指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华,河北华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00408-1号申请执行人陈国华。被执行人河北华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陈国华申请执行河北华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争议纠纷一案,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的石裁字(2014)第24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国华于2015年7月14日申请执行。为便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裁字(2014)第244号裁决书一案指定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同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新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