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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初字第1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张含强与张秀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章民初字第1577号原告:张某甲,男,生于1975年1月29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张某乙,女,生于1973年9月1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1997年12月登记结婚,1998年育有一子叫张某上。由于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感情破裂,2013年5月起诉离婚,经双方协商本人撤诉后一年来,被告侮辱本人人格,严重损害了我的自尊且已分居两年多,2014年8月再次起诉,2014年11月6日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再次起诉,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儿子由原告自行抚养;所有经济债务由原告承担。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我与被告1991年订婚,原告1993年当兵,复员后1997年我们结婚,1998年生子张某上。自2010年原告手机上网,认识了一个网友老师,2012年以给儿子做家教老师为由,经常有来往,原告在明水柳沟村租房子,以后很少回家。2013年5月原告提出离婚,说已经发生了关系,我生气后身体有病,原告父亲也骂原告,原告撤诉。我再次找过原告,在整理衣物时发现了几封情书和相片、课程表,原告手机上有龙山花苑房东号码。在2014年11月6日再次开庭,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原告不知悔改、太自私,做事没有良心,对待家庭不负责任,背叛感情,把钱全带光。我一人在家两年多,种地打工,维持生活,吃苦受累,省吃俭用,为了孩子我不同意离婚,我想要一个完整的家。如果离婚,我同意原告自行抚养孩子,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原告赔偿我精神损失费10万元。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系同村村民,于1991年订婚,1997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1998年12月22日生育一子取名张某上,现跟随原告在明水柳沟村租房居住。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3年5月双方开始分居。2014年8月22日原告曾起诉离婚,2014年11月6日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未能和好,亦未共同生活。原告提供婚生子张某上书写的愿意跟随原告生活的材料,被告予以认可。以上事实,由原告、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2014)章民初字第2542号民事判决书、孩子书写材料、调查笔录、庭审笔录为证,证据已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愿登记结婚,但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双方自2013年5月分居至今。被告虽不同意离婚,但被告主张原告有婚外情。原告曾起诉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未能和好,亦未共同生活。结合上述原、被告的婚姻状况,应视为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应予准许。原、被告婚生子张某上虽未成年,但已年满16周岁,有一定的收入,现跟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均同意由原告自行抚养孩子,孩子也愿意跟随原告生活,本院应予准许。被告主张2012年原、被告曾有存款17.2万元,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于现有共同财产,被告未提供证据加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主张原告有婚外情,要求原告赔偿其精神损失10万元,原告对婚外情的事实不予认可。被告提供原告与第三者往来的信件和照片,原告认可该信件和照片系被告从原告处拿走,从信件和照片的内容来看,被告主张原告给其造成了感情伤害,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据此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合原、被告之间的婚姻状况及原告对被告感情的伤害程度,本院酌定原告赔偿被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被告超过部分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双方的共同债务由原告自己承担,系原告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不予干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二、自2015年8月起,原、被告婚生子张某上由原告张某甲自行抚养,至孩子独立生活止。三、原告张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张某乙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150元,被告张某乙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军华助理审判员  朱玉静人民陪审员  张景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记录陈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