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沙民初字第12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深圳市斯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鼎力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斯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鼎力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沙民初字第1257-3号原告深圳市斯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鲍海友。被告深圳市鼎力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殿新。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斯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2元,减半收取891元,由原告深圳市斯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郭文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勇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