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民初字第17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普金更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普金更,尹龙,刘俊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1777号原告普金更,农民。被告尹龙,农民。被告刘俊周,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普金更诉被告尹龙、刘俊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普金更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刘俊周所有的豫P×××××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价值50000元部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普金更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刘俊周所有的豫P×××××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价值50000元部分);二、查封担保人王凤山所有的房产证编号为“房权证沈房字第××号”的房产一处。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广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