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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民初字第17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普金更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普金更,尹龙,刘俊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1777号原告普金更,农民。被告尹龙,农民。被告刘俊周,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普金更诉被告尹龙、刘俊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普金更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刘俊周所有的豫P×××××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价值50000元部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普金更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刘俊周所有的豫P×××××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价值50000元部分);二、查封担保人王凤山所有的房产证编号为“房权证沈房字第××号”的房产一处。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广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