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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法特清预初字第10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北京奥福鑫源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依巴乃玛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司清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奥福鑫源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依巴乃玛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法特清预初字第10782号申请人北京奥福鑫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南大街乙1号402室。法定代表人肖宁,经理。委托代理人肖振跃,男,1958年6月4日出生。被申请人北京依巴乃玛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2号地下一层北部东侧。法定代表人王立晖。申请人北京奥福鑫源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依巴乃玛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司清算一案起诉至本院。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北京奥福鑫源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奥福鑫源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北京奥福鑫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奥福鑫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孙      京代理审判员 蒙      瑞代理审判员 张   海   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沈力书记员郑皓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