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石民初字第0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顾平平与被告张石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平平,张石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石民初字第0476号原告顾平平。被告张石柱。本院受理原告顾平平与被告张石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来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顾平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顾平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顾平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来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丁宇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