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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石民初字第0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顾平平与被告张石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平平,张石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石民初字第0476号原告顾平平。被告张石柱。本院受理原告顾平平与被告张石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来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顾平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顾平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顾平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来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丁宇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