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刑初字第3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马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浦刑初字第338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上海某某,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7,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普新路XXX号XXX幢,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诉讼代表人祝学明,男,1954年2月17日生,汉族,系上海某某厂长。被告人马某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5]6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海某某、被告人马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祝学明、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至8月间,被告人马某某在主管上海某某(以下简称“康瑞公司”)期间,为使康瑞公司少交税款,以支付8%开票费的方式让邱根良(另案处理)为康瑞公司虚开了10份上海晓昕工贸有限公司、1份上海陆涵工贸有限公司的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594,391.50元,税额共计人民币86,363.99元。康瑞公司已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损失。2015年3月13日,被告人马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5年4月,康瑞公司已将抵扣的增值税全部作进项税额转出。上述事实,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康瑞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复印件、记账凭证复印件,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稽查局出具的抵扣证明,农业银行客户收款入账通知、纳税申报表,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的户籍人员信息,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代管款单据,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上海某某、被告人马某某违反发票管理规定,被告人马某某让他人为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人民币86,363.99元,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马某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构成(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马某某均可认定为自首,同时考虑到被告单位已全额补缴税款,对被告单位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马某某减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可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上海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被告人马某某犯(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扣押在案的人民币二万元,于判决生效后抵作罚金,上缴国库。马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孙攀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 裕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