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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胡志刚犯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679号罪犯胡志刚,原重庆市南岸区市政园林管理局党工委副书记、纪工委书记(正处级),现在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0日作出(2010)南法刑初字第33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胡志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追缴犯罪所得人民币84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27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3月23日至2021年3月22日止。2012年6月25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90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3年12月16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599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应于2018年5月22日刑满。执行机关重��市永川监狱于2015年7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派检察员陈红卫出庭履行职务,重庆市永川监狱工作人员唐嗣川、罪犯胡志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以罪犯胡志刚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对减刑建议无异议,减刑幅度由人民法院裁量。经审理查明,罪犯胡志刚,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五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永川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胡志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裁定如下:对罪犯胡志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