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执字第1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高密民生水务有限公司与山东省棉麻公司高密采购供应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1425号申请执行人高密民生水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省棉麻公司高密采购供应站。本院在执行高密民生水务有限公司与山东省棉麻公司高密采购供应站企业贷款纠纷一案中,作出的(2015)高商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在审理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高密市文昌街(东)xxx号xxx幢xxx单元xxx室的房屋一宗(房权证号: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号);同时查封该小区1单元301、5单元xxx两套房屋。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高密市文昌街xxx号的房屋一宗(房权证号: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号)。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高密市经贸街9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证号:高国用(2003)第2**号,宗地号01-04-015-1,面积xxx平方米、高国用(2003)第674号,宗地号xxx,面积xxx平方米。因申请人申请提出撤销撤销执行申请,并且要求解除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高密市文昌街(东)xxx号xxx幢xxx单元xxx室的房屋一宗(房权证号: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号);同时解除查封该小区xxx单元xxx、xxx单元xxx两套房屋。解除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高密市文昌街xxx号的房屋一宗(房权证号: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号)。解除查封被执行人位于高密市经贸街9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证号:高国用(2003)第2**号,宗地号xxx,面积xxx平方米、高国用(2003)第674号,宗地号xxx,面积xxx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 松审判员 牟长征审判员 王教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