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催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余干县精品建材营业部、朱建良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八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催字第8号申请人:余干县精品建材营业部。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建良。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余干县精品建材营业部申请公示催告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余干县精品建材营业部未按规定保证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申请处理。审 判 长 颜晓杰人民陪审员 杨荣发人民陪审员 徐 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谢燕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