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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催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余干县精品建材营业部、朱建良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八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催字第8号申请人:余干县精品建材营业部。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建良。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余干县精品建材营业部申请公示催告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余干县精品建材营业部未按规定保证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申请处理。审 判 长  颜晓杰人民陪审员  杨荣发人民陪审员  徐 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谢燕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