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中立终字第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因与上海爱森德涂料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上海爱森德涂料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中立终字第001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法定代表人:胡小弟,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爱森德涂料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负责人:张民,该分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负责人:林伟,该分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爱森德涂料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原审被告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2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审法院认为,该案是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所在地法院均有管辖权,涉案工程芜湖宜居阳琴岛廉租房项目工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驳回了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针对该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而被告住所地位于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太平南路86号,故该案应移送至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工程位于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此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琴芳审 判 员 陈永红代理审判员 徐海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慧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