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执字第00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汪朝胜与王明友、蚌埠市恒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蚌山执字第00617号申请执行人:汪朝胜,男,197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王明友,男,197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执行人:蚌埠市恒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汪朝胜与王明友、蚌埠市恒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凤民一初字第003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明友及其妻朱秀丽的银行存款3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岳凯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