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姑苏民一初字第00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无锡市永青不锈钢有限公司与徐年龙、钱妹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永青不锈钢有限公司,徐年龙,钱妹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民一初字第00885号原告无锡市永青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312国道南侧。法定代表人廖晓东,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解浩,无锡市北塘区浩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年龙。被告钱妹芬。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永青不锈钢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年龙、钱妹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打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永青不锈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市永青不锈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96元,减半收取3598元,由原告无锡市永青不锈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