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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姑苏民一初字第00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无锡市永青不锈钢有限公司与徐年龙、钱妹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永青不锈钢有限公司,徐年龙,钱妹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民一初字第00885号原告无锡市永青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312国道南侧。法定代表人廖晓东,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解浩,无锡市北塘区浩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年龙。被告钱妹芬。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永青不锈钢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年龙、钱妹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打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永青不锈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市永青不锈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96元,减半收取3598元,由原告无锡市永青不锈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晓 来自: